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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证监会一般几天恢复 定向增发流程

11-19     浏览量: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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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定向增发过会的时间一般多长(从报送到证监会批准),有没有法定时间?
  • 证监会同意定向增发要多久
  • 一般证监会审核增发需要多少时间?
  • 股票定向增发证会一般多久会通过
  • 公司开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有何规定
  • 股票定增流程及时间
  • 配股的条件
  • 1、请问定向增发过会的时间一般多长(从报送到证监会批准),有没有法定时间?

    法是证监会定的!想长就长想短就短~利益至上嘛!!

    2、证监会同意定向增发要多久

    自券商将资料上报之日起算
    1.证监会发行部部级会议 45天
    2.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30天

    3、一般证监会审核增发需要多少时间?

    亚盛集团一般对业绩较好的股票,审批时间会比较短,如果业绩与基本面都比较差的公司,审批时间会很长,可以持续到6到12个月,这只股票的业绩比较差,所以时间会比较长一点的。。。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4、股票定向增发证会一般多久会通过

    定向增发决议:定向增发一般要先开股东大会提出增发议案,增发多少股,如何增发,增发价格,增发用途等等,股东大会议案当天停牌一天。
    股权登记日:用以统计现有股东持股情况,不停牌。
    定向增发投票日:全体股东投票决定是否增发,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证监会同意或否决增发:不停牌。
    增发当日:不停牌。

    所以一般也就是两个股东大会需要停牌。

    当然,若是定向增发收购资产或重组等,则需停牌数日,算作特停,停牌时间长短不定。

    5、公司开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有何规定

    公司开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3)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1、配股必须采用代销方式,认购股数没有达到拟配数量的70%,发行失败。配股的超额认购问题配股方式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因此为确保配股成功,有建议提出是否可以由其他股东超额认购。鉴于是否认购配售的股票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放弃认购权后并不能直接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股东,因此,考虑到利益平衡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允许股东超额认购。
    2、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发行股份没有锁定期。

    6、股票定增流程及时间

    定增的流程:
    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 募集资金用途
    • 决议的有效期
    •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由保荐人保荐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
    • 收到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 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行
    6 个月内发行,否则重新核准;有重大变更,暂缓发行。
    (一)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三)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四)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 1 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7、配股的条件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为30%)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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